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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诉单位经常加班擅自调岗劳动仲裁申请书
来源:郭晓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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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诉单位经常加班擅自调岗劳动仲裁申请书
申请人:李某某,男,汉族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,住址:河南省XX市XX号
被申请人:郑州XXXXXXX有限公司,住所地:郑州市XXXXXX大道东侧。
法定代表人:XXX
申请事项:
1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X元(按月平均工资XXXX元计算)。
事实与理由:
申请人于1994年入XXXX有限公司,XXX年3月调入郑州XXX有限公司并一直工作至今,双方签有劳动合同,并交纳社保。自 2002年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XXX一职,月平均工资XXXX元,并约定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的休息权利,若被申请人因生产需要,经与工会和申请人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若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,并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处经常加班,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,自XXX年10月起公司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,有时甚至到晚上一点多(公司上下班有打卡记录,并有视频监控,由公司保管,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年 月至  年  月间的考勤记录及上下班监控录像),导致申请人出现头晕头疼的情况。自   年   月份开始申请人头晕头疼现象严重加剧,无奈下申请人去XX市XX院检查,医生说头疼头晕现象是由于工作经常加班,劳累过度造成的,建议申请人休息几天。申请人   年 月  日向被申请人请批病假,被申请人以种种原因推脱,只批了申请人之前没休的存休假及2014年的特休假,并未批病假。  年  月  日,申请人按时去公司上班,单位却以此为由,并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把申请人的职务调为XXX。
申请人于  年  月  日以被申请人经常加班,并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把申请人的职务调为XX员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但被申请人不予批准,并告知申请人若解除劳动关系,理由需改为申请人个人前景发展等原因。
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26条、35条、38条第1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,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会申请仲裁,请求仲裁委公证审理依法裁决。
此致
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申请人:
年   月  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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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郭晓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01*********9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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