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李某某(男)与被告王某(女)原系夫妻关系,育有一子。在婚姻存续期间,被告出轨与党某某同居,原告发现后提出与妻子协议离婚。离婚协议约定,女儿归男方抚养,女方向男方一次性支付 50万元抚养费,并自愿赔偿男方 10万元, 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,女方一次性支付 50万元抚养费后,对于自愿赔偿男方 10万元并未付款,男方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,要求女方支付其赔偿款10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,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两人离婚,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损害赔偿,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,未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庭审中被告也表示自愿支付离婚协议上约定的金额给原告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